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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工人技术等级晋升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4-13 作者: 稿件来源:人力资源处 阅读:

各部门: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及以下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2]92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2年我校工人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只可申报与现从事岗位相符合的工种。

(二)参加工作时间及岗位工作年限

1、198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高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属设技师技术等级工种范围的,可申报技师技术等级考核;

2、199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中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200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初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已转正定级,未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可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直接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

(四)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被解聘,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可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

(五)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被解聘,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具有技术员及相应职务的,可申报中级工岗位培训考核;具有助理工程师及相应职务的,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从企业调入或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原已有技术等级,并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可申报复核认定。没有确定技术等级,工作年限满20年,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年限满15年,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七)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在此次技术等级考核中若改变工种类别,须先进行同一等级的考核,不能直接申报上一等级。

二、时间安排

(一)报名资格审核阶段:4月13日—4月27日

(二)理论培训考试阶段:6月9日—7月8日

(三)实际操作考核阶段:8月4日—9月2日

三、相关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到本部门报名,同时提交上一级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二)部门统一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审核表》(附件1, A4纸打印,一式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并将相关证书复印件于4月20日前一并送交人力资源处。

四、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窦利国 ;联系电话:89708716

附件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