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亿体育 轨道交通工程系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为规范轨道交通工程系学生岗位实习,加强岗位实习工作管理,确保学生实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实习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文件精神、《欧亿体育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本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二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指导文件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方案依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制定,必须明确实习的目标、课时、任务、实习管理、考核标准与要求等。学生实习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无方案的不得进行学生实习。各类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中岗位实习一般为6个月。

第二章 学生实习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实习工作校、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为具体实施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各专业学生实习工作的计划、组织和过程管理。

(一)轨道交通工程系成立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慕 威、刘继光

副组长:边 境、孟博翔、姜春霞

成 员:刘小玲、黄 赫、赵明国、张程光、王 丽、

杨 丽、孙 龙、杨皓月

(二)各专业成立学生实习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小玲、黄 赫、赵明国、张程光

成 员:孙 波、薛 亮、刘 佳、唐雪莹、张新宇、

陈宏涛、杨 艳、邱继刚、杨翠青、关文博

第五条 系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生实习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各专业实施。

(二)负责组织各专业编写实习方案(模板详见附件2)及实习指导(计划)书(模板详见附件3)。

(三)负责评估各专业学生实习单位资格及岗位安排。确定的实习单位名单需通过系党政联席会确定,上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负责审核各专业选派的实习指导教师能力与资格。

(五)负责指导各专业加强学生实习的规范化管理。

(六)负责指导各专业做好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审核。

(七)负责监督、考核、评价各专业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八)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相关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迅速处理突发事件。

(九)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后,负责编制《突发事件报告》报送学校岗位实习管理(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十)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实习要求和单位特点制定系部学生实习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十一)按照《轨道交通工程系实习专用章管理办法》审核各专业实习专用章用印申请,及时组织实习协议用印。

第六条 各专业职责

(一)负责会同实习单位,结合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要求和实习单位的实际,编写本专业实习方案及实习指导(计划)书,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实习准备、考核要求以及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二)负责本专业学生实习单位的遴选和建设,确保充足、稳定、合格的实习单位数;考察评估新建立的实习单位的单位资信、管理水平、岗位性质与内容的专业对口度、工作时间与环境、健康保障与安全、劳动保护与设备完备性等,并形成企业实地考察评估书面报告存档。实习单位不能是学生报名的专升本教育机构直接找的单位,不能是劳务公司、从事人事代理的公司、中介机构等。

(三)负责加强对本专业实习学生的指导,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与实习企业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并在“智慧化教学管理平台”实习管理平台上传实习方案和实习计划书,做好实习分组,匹配指导教师和学生。各专业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四)安排岗位实习前,需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可由安全管理协议(模板详见附件4)代替。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由各专业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五)负责组织召开本专业实习动员大会,宣讲实习重要性,明确实习目标和任务安排,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宣布实习纪律,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会议纪要备案到安全员处等,要求实习学生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管理协议。

(六)负责沟通本专业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学生上岗前的培训,校外指导教师(师傅或兼职教师)的评估选派和岗位的分配、轮岗安排,保证学生实习的效果。

(七)负责对本专业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管理,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负责定期走访本专业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实习情况,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线上、座谈会、研讨会等)认真听取指导教师、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提高质量。

(九)负责加强与本专业实习单位的协商,做好实习学生保险事宜,共同协商保险赔付额度外的责任约定。

(十)及时准确地掌握本专业实习学生安全情况,定期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十一)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上报系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合迅速处理突发事件。

(十二)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后,配合编写《突发事件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十三)按照《轨道交通工程系实习专用章管理办法》,组织汇总实习专用章用印申请材料,在学生实习前完成实习协议的用印。

第三章 实习管理要求

第七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模板见附件1),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八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专业要加强与实习单位在实习前的对接,就指导老师安排、安全责任落实、三方协议签订等事宜协商,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协同开展实习任务与要求、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学生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条 学生实习任务的实施时间由系部根据自身的资源配置情况合理安排。实习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各专业要及时下发给相关班级和教师。由于生产调整、突发事件或实习单位调整等原因未能如期实施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和教师,并把调整安排报系部汇总,系部负责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专业、系部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各专业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专业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三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岗位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四条 要求实习学生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协议、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规定等,爱护实习单位的设施设备,自觉维护文明形象,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严格考勤纪律,建立请假销假制度,按规定进行实习管理平台签到、撰写实习周记(日志)、实习报告(模板详见附件5)等。各专业和实习单位要相互协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专业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并向系部和企业双方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在实习全过程中贯穿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教育,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杜绝严重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实习学生应爱护现场所使用的劳动工具和使用仪器,未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不能擅自开动机器和使用仪器,如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也必须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发生损坏事故,将追究责任,并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各专业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系部备案后方可办理。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各专业须事先向系部申请,系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系部、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八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各专业应当事先向系部提出申请,系部上报教务处审批,经学校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各专业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成绩评定

十九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计入学分和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的实习成绩由实习表现、实习材料、实习答辩三方面组成。其中实习表现由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共同按比例综合评分,实习材料评阅和实习答辩由校内指导老师评分。具体分值比例和评定内容如下:

(一)实习表现

实习表现包括考勤签到情况、实习文件上交进度情况、与校内实习指导老师汇报沟通情况、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职业精神素养(敬业、诚信、实习态度、组织纪律性)、在实习单位的表现情况等。在实习单位的表现考评由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最终体现在实习报告的实习鉴定表(模板详见附件5)上。

(二)实习材料

根据实习材料的齐全完整程度和完成质量,由校内实习指导老师赋分。

(三)实习答辩

各专业组织开展实习答辩,根据回答问题的情况考核学生对实习内容的掌握程度,由答辩小组赋分。

(四)实习成绩评定

实习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中等:70-80分;及格:60-70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另外,实习材料不合格,最终成绩不合格;不参加实习答辩,最终成绩不合格。要切实保障实习时间80%以上在岗,否则成绩记为不及格。病假、事假超过实习总时数的1/3,或无故旷工累计2天的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按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企双方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系部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实习指导老师、班主任、辅导员要积极介入,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岗位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按期毕业。认识实习不及格或因故缺席者,在校期间可补实习一次,补实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定后,由专业委派实习指导教师安排学生进行补实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习资料由各专业统一归档保存。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实习成果提交

1、实习报告,按照模板内容要求来撰写,提交纸质版;

2、实习鉴定表,需加盖实习单位公章;

3、实习周志,通过实习管理平台提交;

4、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截图等),通过实习管理平台提交。

(二)专业汇总整理上交的实习文件

1、专业实习方案,通过实习管理平台提交;

2、专业实习计划书,通过实习管理平台提交;

3、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4、实习安全管理协议;

5、实习动员大会照片;

6、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录入教务成绩系统并打印上交到教务处。

第五章 实习基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要与企事业单位充分履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协同育人的责任和义务,服务于学生的成长和培养。各专业应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教学实习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鼓励跨系、跨专业共建共享校外基地。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能满足完成学生实习任务的要求,具备指导学生实习的人员和条件。

(二)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双方具有共同的育人理念和合作愿景。

(三)基地合法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等法规资信良好。

(四)能解决或协助解决实习学生食宿、教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严格遵守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认真履行实习协议。

第二十五条 系部会同各专业不定期到基地检查、评估学生实习情况和协议责任落实情况。对违反实习协议、不履行基地责任的,可提前解除合作;对协议执行良好、双方合作共赢的实习单位,协议到期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七章 实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习学生如发生突发事件,首先知晓人员(指导教师、家长、实习单位、学生等)应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系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明确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发生什么情况,伤害情况等,报告应该简洁明确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如:报警(110)、急救车(120)等。做好照片、录像等佐证材料留存。

第二十七条 在接到消息后,系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赶赴实习单位或发生事件的地方,并报学校岗位实习管理(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学生家长;对事故或突发情况做出初步判断,采取相应措施。如:安排人员前往现场或医院,与相关当事人或企业负责人沟通等。

第二十八条 处理过程中保持和学校岗位实习管理(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联系,听取领导指示,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和教师由于违反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发生突发事件的,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后,系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编制《突发事件报告》,报送学校岗位实习管理(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系部负责解释。

附件1:欧亿体育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附件2:xx专业实习方案

附件3:20xx-20xx学年-第x学期-轨道交通工程系城市xx专业xx级学生实习计划书

附件4: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5:顶岗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模板

附件6:顶岗实习报告写作说明

欧亿体育

轨道交通工程系

2023年12月25日